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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录入者:yishuijing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3日

区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根据市教育局《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泉教监〔2013〕8号)文件精神,区教育局决定在区属中小学校开展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大力弘扬“敬业、爱生、奉献”精神,积极引导教师关爱学生,廉洁从教;严格教师师德考核,进一步加大不良从教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肃查处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使有偿补课等不良风气得到有效治理。

    二、治理内容

   (一)在职教师在校内外租借场地或在家中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二)在职教师在社会办学机构兼职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办班培训的行为;

   (三)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或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故意留下课堂新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违规补课或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给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食宿、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治并举,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2016年5月15日至5月20日)

    (一)宣传动员(5月15日至5月20日)。各校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广泛的动员部署,要切实做好下列具体工作:一是成立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二是以学校为单位召开教职工动员大会,组织学习宣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弘扬“敬业、爱生、奉献”精神,让广大教师深刻认识到教师有偿补课给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带来的不良影响,给教师社会形象造成的严重损害,做到令行禁止;三是组织在职在编教师及顶岗教师签订《鲤城区中小学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做到全员覆盖,人人知晓;四是通过短信、公开栏等多渠道向师生、家长公开区教育局举报电话:22376551,22376306;举报邮箱:lcjyjc@126.com;同时学校也要在显眼处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5月20日至5月30日)。各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采取个人自查、领导帮查等形式,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逐个班级、逐个教师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每一位在职在岗教师是否参与有偿补课的具体情况。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根据违规事实的情节、影响及认识态度等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已经参与或正在进行有偿家教的在岗教师,要加强教育引导,要求其立即停止并退费。对能自行及时整改的,从轻处理。各学校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鲤城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3)及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区教育局监察室,电子邮箱: lcjyjc@126.com,联系电话22376551。

    第二阶段:联合检查和集中治理(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一)全面检查。区教育局要对各校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学校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有关文件精神的传达、相关规定的学习宣传、自查自纠的做法等,重点查看治理效果。

(二)严肃查处。从2016年6月1日起,凡发现在职教师存在违规补课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按《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泉教监〔2013〕8号)(附件4)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区教育局、学校对涉及违规补课的举报要迅速组织查处,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

第三阶段:巩固总结和完善措施(2016年10月-12月)

各学校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有偿补课问题发生的特点、规律及深层次原因,找出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有效办法,制定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认识到位,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各校务必高度重视,从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维护教育崇高声誉、树立人民教师良好形象的高度来对待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二)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稳妥顺利开展。各校要向广大教师、家长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广大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推脱敷衍,让学生家长放心。要利用学校网站、学校公示栏、教育局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公布宣传有关文件和政策,尽量做到家喻户晓,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全面公开区教育局、学校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构建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校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要善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预见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构建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当前各校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师德目标管理制度、师德民主评议制度、师德情况报告制度、师德考核评估制度和师德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化的管理,杜绝不良从教行为的发生。

 

 

  附件:

1. 鲤城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

    2. 鲤城区中小学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

    3. 鲤城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4.《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暂行规定》

5.泉州市治理有偿补课“六条禁令”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6年5月 10日

附件1

 

鲤城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鲤城区教育局决定成立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东辉

副组长:张晓春  连建平

成  员:林翠竹  杨振兴  高燕燕  柯美玉   何雅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区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连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林翠竹、高燕燕;办公室联系电话:22376551,22376306;电子信箱:lcjyjc@126.com。

 

 

 

 

 

附件2

 

鲤城区在职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承  诺  书

 

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本人向组织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师德师风有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的行为。做到:

(一)不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学生参与家教,直接或间接获得家长给予的现金或物品;

(三)不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自己或与他人合伙进行

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

(四)不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课;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

(六)不从事其他形式的有偿家教。

三、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关爱每一位学生,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无偿为学生解疑释惑,尽心尽力帮助学困生,积极配合家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四、如违反规定,我愿意按照《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诺人相关信息: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职称:

所授学科:       是否班主任:      是否兼任行政职务: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校留存,一份由本人保管。

 

 

附件4

 

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闽教人[2009]14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监〔2012〕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为教师)。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多名中小学学生为对象,以赢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的有偿服务行为。具体为:

(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学生参与家教,直接或间接获得家长给予的现金或物品的;

(三)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进行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四)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课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三、对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

(一)经查实,教师确属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或初次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情节较严重的(或经第二次查实),除予以上述处理外,当事人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允许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

3.情节严重(或经三次查实以上),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除按照上述2项处理外,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

4.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当事人辞退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延期转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学校因监管不力,一年内,经举报并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有3起以上(含3起)有偿家教的,学校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作降档处理,校长取消当年所有表彰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偿家教现象严重、治理不力的学校,除按上述处理外,扣发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调整工作岗位。

四、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健全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不定期对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随机检查。

(二)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的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治理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以“治理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书,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建立“治理有偿家教”自查制度。

(三)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教育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泉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泉州市治理有偿补课“六条禁令”

 

1.教师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或接收中小学生在任何地方收费或变相收费办班补课、辅导。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有偿家教、补课辅导,或利用职务影响编写以习题试卷为主要内容的教辅资料及从事强制推销活动。所有的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纳入正常教学之中,任何学科教师不得故意留下课堂新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违规补课。

2.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在校内、外给学生有偿补课辅导,不准以各种名目举办 “提高班”、“奥赛班”、“实验班”、“补课班”、“辅导班”、“特长班”等,更不得收取费用。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在放学后(包括中午、下午或晚自习)以辅导学生为名在校内进行有偿办班补课辅导。

4.严禁教师以任何名义在任何地方(含违规在外租房有偿带养)违规开办托读班、家教中心,违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办班补课辅导,不得以指导亲友子女学习或照看亲友子女生活为名接收学生有偿寄读、寄养。

5.严禁学校在职在岗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参与培训、管理和兼课,不得为社会办学机构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补习、从提供生源中获利。

6.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不得在节假日联合或将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师资等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6年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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