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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化

泉州七中语言文字工作专项总结表彰制度

录入者:jwc2011 人气指数:次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1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提高全校教职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根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彰制度。 

一、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工作用语坚持使用普通话,在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者,学校各项评先优活动优先考虑。

二、学校语言文字领导小组对各教师、各班级规范用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给予表扬并在评比中优先考虑。对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凡三次被抽查到未使用规范用语用字的个人和班级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

三、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班级进行奖励;对推普周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师生进行奖励,对积极参加学校语言文字网站、校刊《南风》、课改资讯等投递语言文字工作信息稿件并被采纳的师生进行汇总,成绩突出者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对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语言文字竞赛活动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表扬。

四、把“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能力,并坚持以身作则”作为对教师业务能力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五、在学校推普宣传工作和检字工作中,表现积极,善于创新,并富有成效的个人予以表彰。认真设计学校推普周、规范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方案,做到专项总结,并对活动过程中涌现出的推普优秀个人、班集体予以表扬,并授予荣誉称号。

泉州七中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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