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2010年秋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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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2010年秋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
泉价〔20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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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8-28 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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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课本簿籍费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 [2003]33 号)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 [2009]360 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2010 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 [2010]20 号)规定,现将 2010 年秋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0 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标准详见附表。市直各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为:小学 8 元 / 学期,初中 13 元 / 学期,高中 18 元 / 学期。各县(区、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制定作业本费标准,但不得高于市直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县城城关)公办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一切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 " 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 现象的发生。
三、课本、作业本费标准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是学生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由学校统一征订。各地学校应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科书,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五、课本、作业本费属于代办费管理范围,必须严格遵循 " 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 的原则,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进行分项核算,及时结清,并公布核算结果,主动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 2010 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课本簿籍费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 [2003]33 号)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 [2009]360 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2010 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 [2010]20 号)规定,现将 2010 年秋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0 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标准详见附表。市直各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为:小学 8 元 / 学期,初中 13 元 / 学期,高中 18 元 / 学期。各县(区、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制定作业本费标准,但不得高于市直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县城城关)公办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一切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 " 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 现象的发生。
三、课本、作业本费标准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是学生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由学校统一征订。各地学校应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科书,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五、课本、作业本费属于代办费管理范围,必须严格遵循 " 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 的原则,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进行分项核算,及时结清,并公布核算结果,主动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 2010 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
二 ○ 一 ○ 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 ○ 一 ○ 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