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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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史话
中国是一个专制制度根深蒂固的国家。尽管几千年前的历史典籍中就有了“宪法”一词,但其含义仅指普通的典章法令,而与作为“法之法”的现代宪法不可同日而语。这一压制人权和自由,践踏民主和法治的专制制度,最终导致中国在19世纪40年代后逐渐沦为半殖民地的深渊。
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其《盛事危言》一书中提出“立宪法、开议院”的主张。随后,1900年康有为、梁启超实行“戊戍变法”,要求“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戊戍变法”没能乞求来民主宪政,反而遭到封建保守势力的残酷镇压,但它揭开了中国近代立宪运动的序幕。
一、旧中国宪法发展简史
(一)清朝末年的立宪运动
“戊戍变法”失败后,晚清政府为了欺骗人民,苟延残喘,不得不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假装“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以日本的1889年帝国宪法为蓝本,企图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皇权统治巩固下去。但是适得其反,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晚清政府用3天时间炮制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宣布正式立宪,可是这一切最终还是没能挽救其覆灭的命运。
(二)中华民国的立宪活动
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确立了“主权在民”和“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仅凭此一纸约法,并不能束缚袁世凯的手脚。袁世凯及其继任的北洋军阀们先后制定了“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即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曹錕的“贿选宪法”(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以及胎死腹中的段祺瑞《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用民主宪政之名行军阀专政之实。
1928年,蒋介石在南昌重建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928年《训政纲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及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来维持其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统治。
(三)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
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和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有旧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大的各革命根据地颁发了许多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其中有代表性的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把我国各个时期的总任务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下来,都确认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都规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都具有鲜明的反帝反封建内容。这些宪法性文件都是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雏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简史
(一)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秋天,人民解放军战争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决定胜利,但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还不成熟,于是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成员制定出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分7章60条。第一章总纲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规定政权机关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第三、四、五、六、七章分别规定了新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外交、民族等各项基本政策。
(二)1954年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对宪法草案进行充分讨论修改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终于诞生了。
1954年宪法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我国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它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基本形式。第三,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三)1975年和1978年宪法
1975年宪法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其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内容上是对民主宪政和人权的大破坏。第三,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宪法体系残缺不全。
1976年,我们党粉碎了推行极左路线的江青反革命集团,但这没有在思想上完全肃清其遗毒,表现在1978年宪法上就是:一方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很多内容,另一方面还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持肯定态度。
(四)1982年宪法
1982年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修改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和民主建设成果的确认和巩固。在结构上,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在内容上,现行宪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发展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国家机构体系。第三,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尔后经过1988年和1993年两次部分修改,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党的十五大总结了新的经验,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宪法修正草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等重要内容写入了宪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总之,现行宪法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法,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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