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录入者:netlab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3日
在讲英国君主立宪制之前,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政体的常识。所谓政体是指国家的管理形式,它一般分为两大类:君主制、共和制。
共和制(或称“民主共和制”)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管理形式。它一般分为总统共和制和议会共和制两种形式。
君主制是指以世系(有个别例外的情况)和终身任职的君主(国王、皇帝、沙皇、大公、苏丹等等)为国家元首,并由君主全部或部分、实际或形式地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国家管理形式。按照君主所实际享有的权限,君主制又可分为专制君主制、立宪君主制(或称“君主立宪制“)两种:
1. 专制君主制。在实行此种制度的国家中,整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为君主个人独揽,且君主不受任何法律和机关的监督和限制;中国古代从秦到清即是这种政体。
2. 立宪君主制。或称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在实行此种制度的国家中,君主名义上为国家元首,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政府等机关的限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
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3.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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