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宰相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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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唐书·本纪三(太宗上)》
三年春正月辛亥,契丹渠帅来朝。戊午,谒太庙。癸亥,亲耕籍田。辛未,司空、魏国公裴寂坐事免。二月戊寅,中书令、邢国公房玄龄为尚书左仆射,兵部尚书、检校侍中、蔡国公杜如晦为尚书右仆射,刑部尚书、检校中书令、永康县公李靖为兵部尚书,右丞魏徵为守秘书监,参预朝政。
二、唐代的宰相机构
唐代初期,沿袭隋制,高祖武德三年(公元六二○),改纳言为侍中,改内书省曰中书省,内史令曰中书令,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并为宰相。唐代相府机构之繁,宰相名称之多,为前代所少有,唐初,三省机关为相府,「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新唐书.百官志》)。其后仍经常变更,名称繁多,不过变化虽多,仍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为常制。省的名称一变,省的长官官名一般也随之变化。终唐之世,中书令、侍中,以及改称的内史令、纳言、右相、左相、紫微令、黄门监等,均为宰相之任。高宗以后,以「同中书车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行宰相事。即令是三省长官、本宰相,如不加「同三品」、「同平 章事」之称号者,反不得入政事堂议政,而失去宰相之地位。
宰相之擢选唐代宰相选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任人唯贤。 唐初,宰相的选拔条件是看战功,立军功之后,又表现出经国治世之才,得到较高的政治威望,方可选入宰相集团。从武则天的统治直到终唐之世,则以科举制度作为选拔宰相的主要途径。科举制度完善之后,士人取得了进士出身,还要经过极为严格的吏部考试,方能做官。此外,唐制还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新唐志.选举志下》),意思就是说,没有经过州、县官的锻炼考验,是不能到台省任要职的,不到台省任职便无法进入宰相集团;而且宰相任职以后,和一般五品以上及台省官吏一样必须经过三考。三考即指三年的任期,即使是宰相也不能例外。宰相的 考课的标准极严,要求很高,须经过重重试炼,保证入选宰相必须经过省、县及台省职位的锻炼,具备决断军国大事的才能和智慧,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进士出身,任职后又能经受住皇帝「三考」的考验,能够保证最优秀的政治人才成为宰相,成为皇帝的弼辅。
宰相之职权宰相的考课严格,相对的其享有很大的权力,主要是参与军国大事及决定官吏任免甚至是皇位继承人选的人事权力。参决军国大政方针,是唐代宰相最重要的职权。唐代把相权分割成几个机关,实行宰相群体集体负责制,使宰相们互相监督,互相约制,遇有军国大事,便在政事堂召开宰相联席会议,决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且皇帝的一切、敕、制书,均需在政事堂会议讨论研究,然后决定是否颁布,如果同意颁布,也须宰相副署,并盖上「中书门下之印」才能生效。否则,就是违制,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就可以不执行。唐代的君王比较严格地遵守了这一制度,从而使唐代宰相制度在中国政治史上别具一格,卓有成效。唐代三百年间;国家的国策方针及法令,都是由宰相与制定实施的。
唐太宗经常向宰相询问建国、施政、安民的良方。《贞观政要》详细记载了魏征、房玄龄、杜如晦等名臣向唐太宗的频频进谏,突出反映了宰相在决定治国原则与方针政策上的重要性,武则天虽然专制,但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时,亦不敢轻易越过中书门下宰相这一级。
选拔官吏历来是国家政治的大事,唐代亦将这一大权委 诸宰相。唐代主要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吏,考选规则及取士考榜等,均由宰相复核改定;对内外官的除授委任,宰相也有很大的提名与引荐权。贞观年间,四品以上官均由宰相提名奏上,皇帝同意则册授、制授。另外,宰相也参与对官吏的考核。唐代考官制度即根据国家规定的「四善」、「二十七最」对受考官吏进行考核。考核之日,皇帝为最高主考官,但须派宰相二人充任内外官考使。
而在安史之乱后,唐政权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央有宦官 专权,地方有藩镇割据,在朝政日趋腐败的影响下,中唐之后的宰相权力渐被剥夺,形同虚设。
三、《农业和文明发展》 作者:游修龄 【中国经济史论坛】
从汉至唐,全国人才集中于黄河流域,唐朝共有宰相369人,90%时是北方籍。
四、划时代的隋唐三省六部制(作者:天津医科大学 周淑玲)【摘自:《历史学习》】
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长官叫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长官叫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叫尚书令,副长官叫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设史、礼、兵、都官(后改为刑)、度支(后改为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传郎。三省的长官等于秦汉的宰相。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补充。三省为中书、门下和尚书省。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是决策机构,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长官叫中书令。门下省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旨,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长官叫侍中。尚书省是最高执行机构,长官有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等。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职称侍郎。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掌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接待外宾等事务;兵部,掌武将选用、兵籍、军械、军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等等。六部与地方诸州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各级长官。
唐初,以尚书省长官尚书令、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共议国政,行使宰相的职务。因李世民即位前曾任尚书令,以后此职虽设而不任人,左、右仆射遂为实际的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同为宰相。后因三省长官品位崇高,不轻易授人,中书令、侍中也不再常设。官虽不设,宰相却不可缺员,唐太宗特置参议得失、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号,高宗以后这些名号逐渐统一、固定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凡以本官加带此类头衔的官员,即为宰相。但这些作宰相的人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这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唐朝宰相平时讨论军国大事的场所是政事堂,即宰相的总办公处。政事堂开始设在门下省,后来迁到中书省,唐玄宗时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会议协助皇帝决策国家大事。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开始为三省长官,后来由皇帝指定参加政事堂会议行使宰相职权的人,以本官加“参知政事”“参预朝政”等衔,后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
宰相权力分于三省,宰相又由品位较低的官员充任,并且协同议事;各省分工合作、互相监督,提高了办事效率,封建统治机构日益完善。三省六部制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五、三省六部 (作者:陈仲安)【小隐在线历史论坛】
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见卿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