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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教高一历史必修1——中国古代的三省六部制

录入者:netlab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4日

历史概念理解:  

新人教高一历史必修1——中国古代的三省六部制      

江西   余云华  

1、部    门: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2、各自职责: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至隋唐时职责功能得以完善和清晰,《资治通鉴》记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从中可看出它们的职权关系。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即负责政令的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属决策机构,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即负责审核政令,有驳回的权力),属审核机关,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执行,尚书省属执行机构,长官尚书令一人,副官左、右仆射各一人。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均称尚书,六部分理各种政治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三省长官共议国政,行宰相之权,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尚书令位高权大,自隋以来,基本不设(炀帝曾封杨素为尚书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职,故此后,唐朝不再授人以尚书令之职。左、右仆射代领尚书省事务,职为宰相。   

一言以蔽之“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  

3、评    价:                    

三省六部职权有分工,也有合作,相互牵制和监督,从而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政治的统治力量。三省的分工使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三省的长官大都品级较低,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制度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此后,历朝基本上沿袭这种制度。  

4发展过程:三省分工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  

唐初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在政事堂议事;但皇帝又命其他官员参加议政,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己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其他官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官名)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位,无实权。玄宗以后,中书舍人(官名)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官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核天下重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事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  

王安石变法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掌管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后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待郎(即尚书的副官)主管   

北宋1086,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使三省合一,习惯上仍称三省。南宋1129年之后,除三省合一外,二十四司也时有合并。  

辽代南面官系统(即管理汉族的官僚体系,设于皇帝宫帐之南)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至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制。  

   

发表于《素质教育报·历史专刊》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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